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9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我厅。
联系人: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郭子钰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6712
电子邮箱:guoziyu@zjut.edu.cn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省行政中心2号楼5077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8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在总结工程技术领域人才贯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要求,深入实施人才强省、创新强省战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完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相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高质量发展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中“独木桥”“天花板”问题,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搭建两类人才成长立交桥。
2.坚持科学评价。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强化技术技能贡献,突出工作实绩,保持两类人才评价标准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3.坚持以用为本。立足实际工作岗位需要,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措施相互衔接,着力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4.坚持稳步推进。根据我省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以工程技术领域为重点,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巩固成果、不断完善,稳步推进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二、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一)对象范围
在我省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可根据其从事职业(工种),对照《技能人才职业(工种)与专技人才职称系列对应关系表》(见附件),参加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和技工院校教师等相应职称系列评审。
(二)基本申报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并符合我省相应系列职称评价的其他基本条件。
1.获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相关系列助理级职称评审。
2.获得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相关系列中级职称评审。
3.获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相关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
4.获得相关职业(工种)“新八级”特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首席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可申报相关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
技能培训、技能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视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三)强化技能贡献
充分体现高技能人才职业特点,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审的首位,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引导高技能人才爱岗敬业,弘扬工匠精神。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创新评价机制
综合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技术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面试答辩、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评价高技能人才。有条件的评委会在职称评审时,可对高技能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积极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进入评委会专家库,参与制定评价标准,参加相关职称评委会评审。
(五)建立绿色通道
对长期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能工作,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为我省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省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浙江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的“拔尖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世界技能大赛银牌和铜牌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全国技术能手、钱江技能大赛获得者、浙江杰出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入选的“杰出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新时代突出贡献浙派工匠、浙江大工匠,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六)优化申报服务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填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并申报相应的职称。
三、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积极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报名参加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上述资格考试报名时,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对待。
四、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一)对象范围
在我省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具有助理级以上职称,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可以对照《技能人才职业(工种)与专技人才职称系列对应关系表》,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
(二)参评条件
1.取得助理级职称,可申请参加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评价。
2.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工作满3年;或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工作,可申请参加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二级)职业技能评价。
3.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工作,可申请参加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评价。
4.取得正高级职称,且目前仍在与申报职业工作相关的技术技能领域工作,可申请参加相关职业(工种)特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参加首席技师职业技能评价的,原则上需先取得特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
(三)考评要求
对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对具有所申报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四)参评渠道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所在单位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的,可自主选择参加所在单位或社会评价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所在单位不具备有关资质的,可报名参加省属社会评价组织或所在市遴选的社会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参加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的,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规定向经备案的职业资格评价鉴定机构申报鉴定。
五、加强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
(一)高技能人才依据技术技能水平自愿参加职称评审,鼓励取得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探索建立企业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机制。各类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助理级、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
(二)鼓励用人单位研究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职业发展规划,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股权期权激励,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按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三)事业单位参评人员,须符合岗位管理和评聘结合有关规定。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社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落实,聚焦关键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二)完善评价标准。各地人力社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技能人才的特点,修订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各技能评价机构应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及时调整技能考评办法。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人力社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两类人才贯通改革工作监督管理,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程序取得的职称和职业技能等级一律无效,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主管部门予以纠正,记入诚信档案库,视情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人力社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推动贯通工作落实落地。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广大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参与和支持贯通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和发展。
七、其他事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31号)等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技能人才职业(工种)与专技人才职称系列对应关系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 月 日
附件
技能人才职业(工种)与专技人才职称系列对应关系表
序号 |
职业编码 |
职业工种 |
对应职称系列 |
1 |
3-02-03-01 |
消防员(准入类)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2 |
3-02-03-02 |
消防指挥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3 |
3-02-03-03 |
消防装备管理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4 |
3-02-03-04 |
消防安全管理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5 |
3-02-03-05 |
消防监督检查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6 |
3-02-03-06 |
森林消防员(准入类)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7 |
3-02-03-07 |
森林火情瞭望观察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8 |
3-02-03-08 |
应急救援员(准入类)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9 |
4-02-01-01 |
轨道列车司机(准入类)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10 |
4-02-01-06 |
轨道交通调度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11 |
4-02-02-05 |
道路运输调度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12 |
4-02-02-08 |
油气电站操作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13 |
4-02-02-09 |
汽车救援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14 |
4-02-04-02 |
航空运输地面服务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15 |
4-02-04-03 |
机场运行指挥员(准入类)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16 |
4-02-06-01 |
仓储管理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17 |
4-02-06-03 |
物流服务师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18 |
4-02-06-05 |
供应链管理师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19 |
4-03-02-11 |
食品安全管理师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20 |
4-04-01-01 |
信息通信营业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21 |
4-04-01-02 |
电报业务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22 |
4-04-01-03 |
信息通信业务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23 |
4-04-02-01 |
信息通信网络机务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24 |
4-04-02-02 |
信息通信网络线务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25 |
4-04-02-03 |
信息通信网络动力机务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26 |
4-04-02-04 |
信息通信网络测量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27 |
4-04-02-05 |
无线电监测与设备运维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28 |
4-04-03-01 |
广播电视天线工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29 |
4-04-03-02 |
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30 |
4-04-04-01 |
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31 |
4-04-04-02 |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32 |
4-04-04-03 |
信息通信信息化系统管理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33 |
4-04-04-04 |
信息安全测试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34 |
4-04-05-01 |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35 |
4-04-05-02 |
计算机软件测试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36 |
4-04-05-04 |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37 |
4-04-05-05 |
人工智能训练师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38 |
4-04-05-06 |
区块链应用操作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39 |
4-04-05-07 |
服务机器人应用技术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40 |
4-04-05-08 |
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师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41 |
4-06-01-02 |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42 |
4-07-05-03 |
智能楼宇管理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43 |
4-07-05-04 |
消防设施操作员(准入类)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44 |
4-07-05-05 |
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45 |
4-07-05-06 |
密码技术应用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46 |
4-08-01-00 |
航空气象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47 |
4-08-02-01 |
海洋水文气象观测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48 |
4-08-02-02 |
海洋浮标工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49 |
4-08-02-03 |
海洋水文调查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50 |
4-08-02-04 |
海洋生物调查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51 |
4-08-03-01 |
大地测量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52 |
4-08-03-02 |
摄影测量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53 |
4-08-03-03 |
地图绘制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54 |
4-08-03-04 |
工程测量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55 |
4-08-03-05 |
不动产测绘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56 |
4-08-03-06 |
海洋测绘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57 |
4-08-03-07 |
无人机测绘操控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58 |
4-08-04-01 |
地理信息采集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59 |
4-08-04-02 |
地理信息处理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60 |
4-08-04-03 |
地理信息应用作业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61 |
4-08-05-02 |
纤维检验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62 |
4-08-05-03 |
贵金属首饰与宝玉石检测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63 |
4-08-05-03 |
贵金属首饰与宝玉石检测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64 |
4-08-05-04 |
药物检验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65 |
4-08-05-04 |
药物检验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66 |
4-08-05-05 |
机动车检测工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67 |
4-08-05-06 |
计量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68 |
4-08-05-07 |
电气电子产品环保检测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69 |
4-08-06-00 |
环境监测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70 |
4-08-07-01 |
地勘钻探工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71 |
4-08-07-02 |
地勘掘进工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72 |
4-08-07-03 |
物探工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73 |
4-08-07-04 |
地质调查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74 |
4-08-07-05 |
地质实验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75 |
4-08-08-21 |
建筑幕墙设计师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76 |
4-09-01-01 |
河道修防工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77 |
4-09-01-02 |
水工混凝土维修工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78 |
4-09-01-03 |
水工土石维修工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79 |
4-09-01-04 |
水工监测工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80 |
4-09-01-05 |
水工闸门运行工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81 |
4-09-02-01 |
水文勘测工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82 |
4-09-02-02 |
水文勘测船工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83 |
4-09-03-00 |
水土保持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84 |
4-09-04-00 |
灌区管理工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85 |
4-09-05-01 |
自然保护区巡护监测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86 |
4-09-05-02 |
草地监护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87 |
4-09-06-01 |
野生动物保护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88 |
4-09-06-02 |
野生植物保护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89 |
4-09-06-03 |
标本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90 |
4-09-06-04 |
展出动物保育员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91 |
4-09-07-01 |
污水处理工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92 |
4-09-07-02 |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93 |
4-09-07-03 |
危险废物处理工 |
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 |
94 |
4-09-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