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高厅函〔202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全面了解全国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实验队伍、实验教学及仪器设备等方面的状况和发展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等七项统计调查制度以及《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调查制度》的有关要求,教育部将继续开展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报送工作。现就报送2021—2022学年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普通本科高校(含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职(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二、报送内容
(一)请有关单位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报送9个报表相关数据。其中,普通本科高校(含独立学院)和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报送7个基表和综表一,高职(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报送基表一、二、三、七和综表二。
(二)为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各单位须在报送前使用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检测系统(V2022单机版)对报送数据进行检测,确保数据无误。
(三)各报表表样、检测软件、填报说明及相关文件在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统计系统,网址http://systj.buct.edu.cn:81)下载。
三、报送方式
本次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报送采取网络和函件报送相结合的方式。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本地区高校于2022年8月30日前登录信息统计系统填写高校联系人信息,并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联系人信息表》(附件1)和《省(区、市)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联系人汇总表》(附件2)的Word版及盖章扫描件PDF版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lmf@mail.buct.edu.cn。
(二)各高等学校须在9月1日至10月15日期间登陆信息统计系统完成数据网络报送工作。
(三)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于11月15日前在信息统计系统中完成本地区高校报送数据的审核和提交工作,并按要求将复核通过的基表二、三、七和综表一、二的数据汇总后具函报送教育部。
四、注意事项
(一)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教发厅函〔2020〕49号)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各方责任,严格依法统计。
(二)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工作专业性较强,为保证数据准确性、有效性、连续性,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避免频繁更换联系人。
(三)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此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有关高校,并组织本地区高校认真填报,及时发现、解决上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报送工作填报咨询联系人:陆敏峰,010-64414504,13611247473。政策咨询联系人:王繁,010-66096987。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课程教材与实验室处。
附件: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联系人信息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