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压实主体责任。高校要全面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强化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要秉承公益原则,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重要工作日程,规范设置校外教学点,厘清高校与设点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二、落实归口管理。高校应当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按要求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对学历继续教育实施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在实际举办学历继续教育的院系或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学校须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定期评估,落实常态化监管责任,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完善校外教学点相关设置、管理制度,统一审批高校与设点单位的设点协议。
三、严格站点设置。高校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便于管理的原则审慎布局校外教学点并选择合作设点单位。拟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的,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高校开展送教上门等的合作办学单位,应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高校可适当保留目前合作单位中符合《通知》要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设点单位,总体数量只减不增。校外教学点设置条件严格按教育部《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要求执行。
四、严控数量范围。高校应根据办学定位、优势特色、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及专业布点。省内高校经设区市教育局认可后视情在区域内设置若干个校外教学点,但全省范围布点总量不超过25个。同一设点单位,其合作高校原则上不超过5所,不符合要求的须在2024年底前完成整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因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的省外地方高校,可申请在我省设置1个校外教学点,所开设专业应为我省紧缺本科专业和我省高校未开设的紧缺专科专业。每一校外教学点设置专业不超过10个。新获得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学点设置。
五、强化监管职责。各地要强化对辖区内校外教学点布局的统筹,严格设置工作。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对高校提交的校外教学点报备事项要进行严格评议,重点关注程序是否规范、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办学条件是否达标、开设的专业与当地人才培养需求是否匹配等,逐级提出建议。要加强对已报备的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监管和质量监测,组织开展常规检查、“双随机”抽检和专项评估,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准入、评价、奖惩、退出和责任追究制度。要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买卖生源、代学替考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抓好排查整改。根据国家要求,2022年暂停新增校外教学点工作,开展全面排查整改。排查整改时间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中旬,分3个阶段实施。
(一)梳理排查阶段(2022年6月—7月)。各地、各高校要对照《通知》要求和设置条件、标准,对现有校外教学点进行全面梳理,制订排查整改方案,对每个站点撤销、保留、整改等提出明确的意见和理由,落实整改目标、措施与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各高校于2022年8月5日前将《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梳理排查整改清单》(附件1)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和教学点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各地结合高校处置意见和当地实际,提出区域内校外教学点处置意见,于2022年8月15日前将《各地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梳理排查统计表》(附件2)报送省教育厅,同时抄送相关高校。
(二)整改落实阶段(2022年8月—10月)。各高校按照整改方案和地方处置意见逐项对照整改,并形成整改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整改方案制定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连同《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归口管理部门联系表》(附件3)于2022年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三)监督检查阶段(2022年11月—12月中旬)。省教育厅将在各校集中排查整改基础上,组织开展专项集中调研,检查各高校校外教学点整改落实情况。
七、其他事项。
(一)从2023年1月起,按照教育部《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恢复正常年度设置与报备工作。
(二)对本通知印发前各地已报备但不符合新要求的校外教学点,可从2023年起给予2年过渡期进行整改,过渡期间停止招收新生,但可为原有在籍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满后,仍不符合有关要求、未能完成重新报备的校外教学点应予以撤销,其在籍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由主办高校妥善处置。
(三)对于目前合作单位中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机构(已取得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3年以上),可先安排整改,在整改期内转登回“民非”的且符合相关条件的,重新纳入,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校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面修订与校外教学点的协议,认真落实“高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学费总额的一半”的规定,协议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上述报送材料,请加盖单位公章,以PDF版和电子稿报送我厅职成教处。联系人:周仙宝,电话:0571-88008681,电子邮箱:jyt_zcj@126.com。
附件:1.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梳理排查整改清单.doc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