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一流技师学院建设项目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技工院校省级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3-22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各技工院校:

为深入实施技工教育提质增量行动,进一步推进我省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升技工院校办学能力,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一流技师学院建设项目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技工院校省级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8日

浙江省一流技师学院建设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提出的“完善技工教育体系,建设一批一流技师学院”的要求,实施技工教育提质增量行动,加快构建与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和我省产业相匹配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加强浙江省一流技师学院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一流技师学院建设项目是指围绕我省重大产业布局、重点发展领域,以培养具有工匠精神的高技能人才为目标,建成办学条件优良、专业特色鲜明、产教融合紧密、社会服务能力显著,综合办学水平达到国内一流,具有区域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  一流技师学院建设项目主要遵循“聚焦一流、提质增量,融合产业、特色发展,省级统筹、地方主体”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十四五”期间,在全省建成10所一流技师学院,带动全省技工院校启动建设技能型社会技工教育体系,实现全省技工院校整体办学水平快速提升。

第五条  一流技师学院建设项目周期为4年。


第二章  遴选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报一流技师学院建设项目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校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实习实训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5万平方米。

(二)所办专业高度契合地方产业发展需求,有8个以上常设高级工专业,4个以上常设预备技师专业,省级重点、特色等专业3个以上,一体化教学的专业不少于70%。

(三)建立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师资队伍结构合理,教师素质优良,师生比不低于1:18,一体化教师不少于专业教师总数的70%,专业带头人在全国或全省业界具有较强影响力。

(四)近三年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原则上不低于40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层次学生年均占比不低于60%,年培训规模不低于4000人次。毕业生当年就业率不低于98%,对口就业率和起薪较高。

(五)与10家以上龙头骨干企业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各主要专业均有5家以上合作企业,企业对合作情况和毕业生的评价较高。

(六)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奖项、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前三名或省级技能大赛金奖(一等奖)。

(七)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国外院校和培训机构联合开展人才培养标准研制、课程开发、师生交流等合作项目。

第七条  一流技师学院建设项目遴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印发通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发文公布一流技师学院遴选有关要求。

(二)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根据要求申报一流技师学院建设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将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必要时可由所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建设申报书。包括学院现有基础、存在问题与不足,一流技师学院发展方向、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与举措、资金投入、年度实施计划与预算安排、预期标志性成果,主要建设指标的现状值、目标值等。建设目标须包括专业建设、在校生规模、培训人次等方面3个以上量化指标。

2.制度建设等支持保障措施。

3.符合遴选条件的其他佐证材料。

(三)项目推荐。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为本地区、本系统建设项目的推荐单位。各市级人力社保局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将推荐结果报送省人力社保厅。

(四)评审公布。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遴选指标体系由建设项目现有基础条件、规划发展目标、投入情况等内容组成。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负责省一流技师学院建设项目的遴选、评估、考核和验收。技师学院是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确保完成建设目标。

第九条  项目建设学院要按照建设申报书相关规划组织实施,并按要求提交一流技师学院建设年度报告,配合做好中期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考核验收制度,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一)年度报告。项目建设学院每年年底对一流技师学院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年度报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省人力社保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对未达到年度目标的,进行约谈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一流技师学院建设资格,按照技师学院之间竞争的原则进行动态调整。

(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原则上在2024年上半年实施,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建设任务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等阶段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的使用和绩效、学院配套或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等。对中期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全省通报并抄送至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一流技师学院建设资格,按照技师学院之间竞争的原则进行动态调整。

(三)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原则上在2026年上半年实施,考核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建设举措、标志性成果等。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约谈相关责任人;整改仍不合格的,根据情节轻重,暂停该校1—3年内其他省级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  项目绩效

第十一条  引领现代技工教育发展,精准确立办学定位,充分聚集优势资源。提升技师学院内部治理,在岗位设置、引才用才、职称评审、绩效工资分配、技能等级认定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并建立科学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在教职工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招生管理与就业服务、资产及后勤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有相匹配的现代学校制度和高水平的“智慧校园”。

第十二条  推动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对接我省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集群、现代服务业布局,打造1—2个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省级高水平专业群。对接我省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促进新专业的开发和新职业的发展,实现新行业、新产业、新岗位与新职业、新专业、新课程的协同发展。对接世界技能大赛,联合全球知名企业,按行业岗位制定专业建设标准,实现人才培养供给和产业发展需求的全方位融合。

第十三条  打造一支拥有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省首席技师、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获得者等技能大师组成的一流师资领军队伍。建立“师带徒”形式培养青年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课程负责人队伍等高层次人才队伍体系。实施一体化师资专项培养计划,构建技工院校职业核心能力培养的教学体系,一体化教师达到专业教师总数的85%以上。

第十四条  培养“高技能、高素质”技能人才,深化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推行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教学模式,开展一体化教学的专业覆盖率达到80%以上。开展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全面提升学生对职业岗位的胜任能力和职业生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世界技能大赛研究,打造集世界技能大赛人员选拔、选手集训、专家培养、标准对接成果转化为一体的基地品牌。技师学院培养“高技能、高素质”的高级工以上在校生比例不少于70%。

第十五条  学校企业建立协同育人机制,推动校企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学院,实现校企深度合作。与企业共建技能大师工作室,院系与车间、班组合作建立学习团队,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组织技师研修,为企业职工提供终身技能发展服务。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校企联合提升企业职工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与发达国家知名行业协会和知名教育机构合作,积极开展合作办学、技能竞赛、师资培训、交流互访,促进技能人才国际化培养。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专业课程体系及优秀教学模式,共建实训基地。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技工教育合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一流技师学院建设项目资金包括省级和地方财政资金、学校自筹资金。省财政按1200万元/所·年标准给予补助。学院负责按预算制定具体经费使用方案。

第十八条  一流技师学院项目经竞争性立项确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分期下达财政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一流技师学院项目财政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品牌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高技能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和培育;

(二)一体化教学改革、专业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

(三)实验实训设备购置和维修、维护;

(四)技能大赛组织实施;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智慧校园”建设。

第二十条  财政资助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设立会计科目并实行项目台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经费,不得擅自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挤占,防止以拨代支、以领代报等虚列支出的现象发生,并实行追踪问效,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和学校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一流技师学院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管,认真审查、核实申报资料,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申报资料真实、完整、准确,预算执行及时、到位。

第二十三条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全省一流技师学院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出违规、违纪问题的,督促项目建设学校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技工院校省级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技工教育提质增量行动,推动技工院校专业建设紧密对接产业发展转型升级需求,做好省级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专业群建设项目)实施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群建设项目是指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面向行业中的产业链、企业中的岗位链,以学校1个优势或特色专业为核心,整合优化3—5个基础相通、技术领域相近、职业岗位相关、教学资源共享的专业(专业方向),形成服务产业发展、特色鲜明、互为补充、相互联动、国内一流的专业群。

第三条  专业群建设项目按照“统筹规划、公平竞争、择优遴选、动态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十四五”期间,在全省技工院校建设50个左右省级高水平专业群(不含一流技师学院省级高水平专业群),省级高水平专业群按专业类别分A类为制造业行业、B类为现代服务等其他行业。

第五条  专业群建设项目周期为4年。


第二章  遴选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报专业群建设项目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业群具有专业优势或区位优势,能充分体现学校的发展特色,与当地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相互支撑。

(二)专业群内各专业有高水平的专业带头人与数量充足的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具有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职称;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占3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具有高级实习教师职称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45%以上,一体化教师占全体教师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三)专业群全日制在校生500人以上,生均实习实训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7.5平方米,制造业行业设施设备总值不少于1500万元,其他行业设施设备总值不少于800万元。

(四)专业群核心专业与5家规模以上企业有紧密合作关系。积极开展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等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

(五)专业群内各专业积极参与一体化课改试点,核心专业已实施一体化教学。

(六)在校生近3年来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三等奖以上的不少于5人次。毕业生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取证率达95%以上,连续三年一次性就业率达到98%以上。群内专业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规模不少于500人,积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第七条  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项目遴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印发通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发文公布高水平专业群遴选有关要求。

(二)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根据要求将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按照隶属关系报市级人力社保局,省属学校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建设申报书。包括当地产业发展情况、学校办学情况、核心专业设施设备情况、核心专业带头人与骨干教师情况、校企合作共建等现有基础情况,以及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预期成果、实施进度、估算总投资、资金来源等规划情况,主要建设指标的现状值、目标值等。

2.制度建设等支持保障措施。

3.符合遴选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项目推荐。各市级人力社保局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本地区、本系统建设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推荐工作。各市级人力社保局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将推荐结果报送省人力社保厅。

(四)评审公布。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遴选指标体系由建设项目现有基础条件、规划发展目标、投入情况等内容组成。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专业群项目建设学校要制定本校的专业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建本校专业群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专业群核心专业及相关专业带头人,研究制定配套制度,落实专业群建设的配套经费与自筹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专业群的建设与管理需要。申报材料确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应在建设期内的按期完成,建设过程中一般不作大的调整。

第九条  专业群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考核验收制度,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一)年度报告。项目建设学校每年年底对专业群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专业群建设年度报告,经属地市级人力社保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人力社保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对未达到年度目标的,进行约谈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项目支持。

(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原则上在2024年上半年实施,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群建设任务进展情况、阶段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的使用和绩效、学校配套或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等。对没有达到建设要求的,限期整改并全省通报;整改仍不合格的,终止项目支持。

(三)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原则上在2026年上半年实施,考核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建设举措、标志性成果等。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约谈相关责任人;整改仍不合格的,根据情节轻重,暂停该校1—3年内其他省级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  项目绩效

第十条  科学布局并设置学校专业群及细分专业方向,建立学校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持续开展新专业开发和老专业更新,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匹配。每个专业群至少与15个规模以上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一体化教学实现全覆盖,形成以工作任务为引领,工作过程为导向,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一体化课程体系。

第十二条  校企共建一体化师资队伍,有由行业专家、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能大师组成的企业专兼职教师队伍。聘请高水平竞赛专家共同开展专业建设研究实践。建立以专业素养和实践动手能力为重点的师资队伍培养机制,一体化教师不少于专业教师的70%。

第十三条  建立校企共同育人机制,与行业、企业共同开发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推动校企共建共管产业学院,建立与专业群建设相适应的实训基地。校企共同实施“双元制”本土化改革试点工作,人才培养模式接轨国际通用职业资格标准。在校生高级工以上培养层次占学制教育规模总数的比例在70%以上,毕业生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取证率达到100%,就业率稳定在98%以上。开展高水平技能大赛工作,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不少于5人次。

第十四条  开展多元社会服务,参与企业生产技术与产品的创新,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年社会培训人数为专业群全日制在校生数3倍以上。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专业群建设项目资金包括省级和地方财政资金、学校自筹资金。省财政按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专业群A类600万元/个·年、B类200万元/个·年,技工学校专业群A类200万元/个·年、B类70万元/个·年的标准给予补助。项目建设学校应积极争取同级财政和学校主管单位加大资金投入,共同实施专业群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专业群建设项目经竞争性立项确定后,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分期下达省级财政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专业群建设项目财政资助经费主要用于:

(一)实验实训设备购置和维修、维护;

(二)专业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

(三)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引进培养,全省技工院校师资培训;

(四)技能大赛组织实施和选手培养。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学校要将省级财政资助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设立会计科目并实行项目台账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省级财政资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挤占,防止以拨代支、以领代报等虚列支出的现象发生,并实行追踪问效,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和学校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业群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管,认真审查、核实申报资料,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申报资料真实、完整、准确,预算执行及时到位。

第二十一条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全省专业群建设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出违规、违纪问题的,督促项目建设学校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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