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10月11日报道,当下,职业教育发展驶入快车道,不少职校生进入工厂和车间顶岗实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保障的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因此,实习生若在岗位上意外受伤,将面临难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尴尬。近日,浙江杭州印发文件,将职业技工院校统一安排学期性实习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的实习学生等群体,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应该说,此举较具现实针对性,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也为一些实习生的健康和安全提供了兜底保障。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即通称的“五险”。《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现实中,在实习企业,诸多职校生虽然与企业职工从事着相同工作,但其身份本质上仍然是学生,实习企业对其往往仅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而与其并无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而不必也无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2009年,教育部、财政部、原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指出要“真正做到中等职业学校参加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2016年,《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明确,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不难看出的是,有关部门对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问题高度重视,也在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尽管如此,近年来,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相关“工伤纠纷”、赔偿纠纷仍不少,学校、实习单位、侵权者等相互“踢皮球”的情况不时出现。这不仅不利于问题的实质性解决,甚至可能造成学生因迟迟拿不到赔偿而延误治疗。如此现实语境下,能否为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提供单项工伤保险,呼声不少。
为此,浙江杭州、广东等地进行了有益探索。今年初,广东出台相关规定提出,单位可按“自愿参保”原则,选择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参加单项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此次杭州更是提出“一个人可以多次缴纳工伤保险”,即在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网络平台从业的人员,各用人单位、网络平台可按相关规定分别为其办理单险种工伤保险。
将保障的关口前移,有利于职业安全和各方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定纷止争。因而有专家提出,制度落实还需进一步细化和严格执法,比如为特殊劳动者购买商业强制保险,将企业的实习人员、岗位也列入劳动监察的范围。
当然,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只是为包括职校实习生在内的,部分未建立劳动关系人员提供的兜底保护,并不能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有关部门在处理相关劳动争议时,仍需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同时,有必要对用人单位加强教育和引导,避免将正式职工也纳入单项参加工伤保险范畴等行为的出现。
此外,企业要加强对实习生的职业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把职业风险降到最低,给实习生更给力的保障。(子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