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12-25 来源:教育部网站

教职成〔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9〕5号),教育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2020年12月21日

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简称“双高计划”)绩效管理,明确责任,提高资金配置效益和使用效率,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8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高计划”绩效管理(简称绩效管理)是指“双高计划”建设学校(简称学校)、中央及省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实施过程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 绩效目标是“双高计划”在实施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着重对接国家战略,响应改革任务部署,紧盯“引领”、强化“支撑”、凸显“高”、彰显“强”、体现“特”,展示在国家形成“一批有效的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政策、制度、标准”方面的贡献度,通过“双高计划”有关系统填报与备案。绩效目标应做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衡量可评价、体现项目核心成果。

第四条 绩效评价是指学校、中央及省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建设成效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绩效评价按评价主体分为学校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评价工作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相互衔接、科学公正、公开透明。

第五条 学校自评包括年度、中期及实施期结束后自评。学校对自评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学校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结合各自实际,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自我评价。对绩效自评发现的绩效目标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纠正、调整,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学校应当在次年初,依据《双高学校建设数据采集表》(见附件1)、《高水平专业(群)建设数据采集表》(见附件2)的指标框架,结合学校“双高计划”建设方案,进一步细化本校指标,通过系统如实填报当年度进展数据。学校中期及实施期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评,通过系统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双高学校绩效自评报告》(见附件3),有选择地填写《基于“双高绩效目标实现贡献度”信息采集表》(见附件4)、《基于“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社会认可度”信息采集表》(见附件5)、《基于“地方政府(含举办方)重视程度”信息采集表》(见附件6)。选择性采集的信息主要供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了解建设成效、调整相关政策、进行绩效评价做参考。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学校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学校科学设定项目(含年度)绩效目标;加强审核,批复下达绩效目标,并报教育部和财政部备案;审核学校自评结果,对省内学校自评结果负责。

第七条 教育部、财政部结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阶段任务,确定“双高计划”总体目标,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学校自评的基础上,开展中期及实施期结束后绩效评价。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停止“双高计划”建设,退出计划。

1.违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校在思想政治工作上出现重大问题的。

2.偏离国家“双高计划”总体目标、社会贡献度显现较弱或学校建设任务没有如期完成、目标实现未达预期。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限期整改,并在绩效评价结果中予以反映。

1.擅自调整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内容,降低学校建设目标,减少建设任务。

2.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

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教育部、财政部评价结果是完善相关政策、调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本周期验收以及下一周期遴选的重要依据。学校在实施期出现重大问题,经整改仍无改善的,退出“双高计划”。退出“双高计划”的学校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 学校要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接受外部审计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双高学校建设数据采集表

2.高水平专业(群)建设数据采集表

3.双高学校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提纲)

4.基于“双高绩效目标实现贡献度”信息采集表

5.基于“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社会认可度”信息采集表

6.基于“地方政府(含举办方)重视程度”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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