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11-26 来源:省教育厅网站

浙教办函〔2020〕28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地方管理自主权的有关精神及《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4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考核工作方式做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方式和内容

以设区市为单位对属地县(市、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开展考核。2020年因疫情影响,各地可按照《通知》精神,制定针对2020年培训工作的考核方案,对培训工作数量上不做考核,加大对创新培训模式、有效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做法举措的分值权重。为简化2020年考核工作,各地可根据属地县(市、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开展情况,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价,并按照100—86分、85—60分、59—0分,给予赋分,优秀档次比例不超过30%。

各地应结合“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指标”(见附件)及本地区实际,根据上述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案。各地方案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考核程序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考核实行两级考核一级备案制度,分县(市、区)自评、设区市考评、省级备案。

(一)各设区市制定本地区2020年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绩效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案,于2020年12月9日前完成考核工作部署,并报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备案。

(二)县(市、区)自评。2020年12月16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对照本市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并上报设区市教育局。

(三)设区市考评。2020年12月21日前,各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评审,考核结果需公示3个工作日。

(四)省级备案。2020年12月25日前,各设区市将公示无异议的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考虑各设区市分别制定考核方案,可能存在口径不一致的问题,2021年省教育发展专项经费(教师培训)将先根据教师规模、经济状况类别等因素以设区市为单位进行分配,确定各设区市分配金额后,再结合各县(市、区)考核结果进行分解,最后确定各县(市、区)分配金额。

三、工作要求

2020年是第一次以设区市为单位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考核,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能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的考核指标及考核办法,对相关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梳理,推进本地区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健康发展。

(一)做好2020年教师培训工作总结。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做好年度教师培训总结工作,重点突出疫情防控常态化教师培训工作的创新、特色和成效。

(二)严格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根据《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7〕21号),请各地一并报送本地区“2020年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教师培训)使用情况报告”。

(三)严肃绩效考核工作纪律。教师培训工作绩效考核中,凡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并减少甚至取消其当年度教师培训工作绩效考核奖励补助资金。

(四)按时报送材料。为按时完成2020年的教育发展绩效考核,请各设区市教育局务必抓紧时间,严格按时间要求报送考核方案和考核结果,并于报送考核结果的同时报送本地区年度培训工作总结、教师培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请各地根据2020年考核实施情况,对本地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绩效考核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作为下年度考核依据,并于2021年1月20日前报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各项材料请以电子稿报送至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工作联系人: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宋宁宁,电话:0571-88218212;省教育技术中心孙帆(平台支持),电话:0571-87881637;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王晟,电话:0571-88008925。电子邮箱:zjsf1914@163.com。

附件: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指标.doc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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