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函〔2020〕24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教师〔2020〕43号)精神,从2020年起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聘范围和对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市、县(市、区)职业教育教研机构中在职高级讲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二、评聘和推荐数量
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评聘指标共20名,分配推荐名额共30名,具体见附件1。
三、评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近5年内没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2.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申报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需具备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3.长期坚持在中等职业教育教学一线,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教学任务,积极承担社会培训和社会服务工作。中层干部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级干部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
4.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企业公开招聘的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聘任在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满5年,近5年考核合格及以上。
(二)具体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政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经验或模式,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教学理念先进,教学风格独特,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形成可推广可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普遍认可。
3.在教学团队建设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担任设区市级及以上专业带头人,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技术革新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4.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和技术流程,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对所在学校发展或当地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但具备下列条件2项者,可破格申报。
1.国家级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全国技术能手、省功勋教师(省杰出教师)。
2.省特级教师。
3.职业教育的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或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集体项目排名前三)。
4.在教育部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等教师相关赛中获一等奖。
5.指导学生在教育部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教师本人获全国优秀指导教师。
四、评聘程序
(一)学校推荐。符合评聘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对申请教师进行综合评议,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推荐意见,党员教师应征求所在支部的推荐意见,拟推荐人选应在其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报县(市、区)教育和人社部门。设区市直属单位报设区市教育和人社部门。
(二)市县推荐。县(市、区)教育和人社部门要充分考虑教师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创新评价机制和方式方法,对申报教师进行综合考评,并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县(市、区)按设区市要求确定推荐人选,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设区市。设区市对直属单位申报人选以及县(市、区)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考评,按照省分配的名额择优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和省人力社保厅。
(三)省级评聘。省教育厅和省人力社保厅组建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职称评聘委员会,对设区市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20名正高级教师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备案。
(四)发文公布。省教育厅和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名单,用人单位按要求做好岗位聘任,兑现工资。
五、推荐要求
(一)每个学校(单位)推荐到省参加评聘的教师不超过1名。实行多校区办学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设区市可在推荐名额内统筹,每个校区允许推荐名额1名,但要对推荐人员从严把握,确保在相应校区全职任教。2020年秋季开学后调整任教校区的,推荐名额计入原任教校区。
(二)对于获得职业教育国家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限定在前三名)和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符合推荐条件的可单列申报,不占所在设区市和学校的推荐名额。
(三)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41号)精神,2020年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评聘的教师,继续教育时长不做要求。
(四)坚持向一线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倾斜,向承担文化课或专业课教学、同时又承担实习指导教学的教师倾斜,向长期在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教师倾斜。要从紧控制校领导比例,校领导最终通过的比例原则上在30%,各地务必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在推荐时,推荐名额在2名及以上的,一线教师的比例要求在50%以上(含)。
(五)第十二批省特级教师调离申报地学校岗位的,原则上不予推荐。2016年以来经查实有违反国家规范办学要求行为、从事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的学校且为此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学校校长,以及经查实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受到相应处分的,不予推荐。
(六)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精神,从外省引进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的原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需填写调入人员认定表,提交省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职称评聘委员会认定。
(七)严肃推荐工作纪律,规范推荐程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参加推荐和评聘的专家不得徇私舞弊、放宽条件或其他有碍公正的行为;除评审组织工作外,各级教育和人社部门不得干预专家工作,对违反纪律的应追究责任。
六、材料要求
(一)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参评教师在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申报材料,“一键提取”评聘表,请学校和各地对参评教师在系统中的基础信息严格审核。2020年11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请将以下材料从全国教师信息系统中生成并导出,纸质材料盖章后报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联系人:袁沉,电话:0571–88008939)。
1.《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聘表》(1式3份),不得自行调整字号、页边距、增减页等。
2.《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聘对象花名册》(1式1份,需导出附电子稿)。
3.破格申报的填写《破格推荐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1式1份)。
4.参评教师代表性科研成果2篇(部)(1式1份),并在评聘表中标注出,用于论文答辩。
5. 参评教师申报学科一个学年的教材,要求无任何明显标注,用于说课考核。德育学科无需提交。
6教师个人或当地认为需提供的其他重要材料,要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二)从外省引进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的原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需提交《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审定表》(1式3份,附电子表)。
附件:1.2020年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教师推荐名额表.doc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