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9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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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认定的部署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中就培函〔2020〕16号)精神,现就组织开展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以技能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含考评人员、题库开发人员等)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四)申报主体为企业用人单位的,应已开展本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申报主体为培训机构的,原则上需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历,累计3万人次以上的相关培训评价规模〔所申报的每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规模不得少于5000人次,评价人数不少于1500人〕;申报主体为行业协会的,需依法登记4年以上,达到100个以上会员单位或2000人以上会员,获得民政部门3A以上评估等级,有权威性的学科带头人,在申报职业(工种)有广泛的影响力;申报主体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机构的,需依法登记5年以上并提供本机构在申报职业具有权威性或影响力的佐证材料等。
(五)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
(六)同等条件下,曾参与相关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题库(卷库)、教材(考试指南)编制的单位,已开展企业职工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且评价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考核鉴定点并稳定开展职业资格评价3年以上的单位等优先考虑。
二、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人社部公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准入类职业除外),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省人力社保厅公布的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确保评价质量,试点期间一家单位申报等级认定试点的职业(工种)数量不得超过3个。
三、遴选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遴选”原则。省技能鉴定中心受理省部属单位的备案申报,择优遴选确定后在本省辖区内规定场所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设区市鉴定中心受理本市辖区内机构的备案申报,择优遴选确定后在本市辖区内规定场所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坚持“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原则。省市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的社会培训机构按企业、协会、培训机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类指导、分类备案、分类试点,经各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经过一年时间的试点后,由各市人力社保局进行综合评估,择优向省技能鉴定中心推荐本辖区试点成功、综合评估优秀的机构申请省级评价机构备案,经省技能鉴定中心实地考核评估、按程序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后,面向全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入选省级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经过等级认定试点后,根据试点情况和综合评估,由省技能鉴定中心择优向人社部鉴定中心推荐申报全国性的社会培训评价机构。
四、申报遴选流程
(一)提交材料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机构)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工作平台(http://zyjn.zjhrss.gov.cn/osip/)向当地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申请,省部属单位向省技能鉴定中心提交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表》;
2.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4.专家等专业人员名单及技能水平证明;
5.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上一年度经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者全套财务报表等);
6.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7.培训或评价等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二)遴选评估
按照“谁受理、谁评估”的原则,省、市鉴定中心分别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察看和技术评估,可采取听报告、访谈咨询、质询答辩和现场察看、视频连线、资料审核、技术核查等多元方式,经综合评估、逐项打分后,择优确定社会培训评价机构。
(三)上网公示。省市人力社保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评价组织及其开展的职业(工种)、等级等信息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备案公布。公示无异议后,按省、市分级管理权限和备案程序列入试点备案范围,根据《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及证书编码方案(试行)》进行赋码,出具备案回执。各市人力社保局将备案单位名单报省技能鉴定中心汇总,统一在浙江省职业能力建设网上公布。
(五)认定试点。经备案的评价组织应在登记注册地开展试点,省、市鉴定中心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备案试点的评价机构给予业务指导、质量督导,定期进行认定质量综合评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要深入领会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转变为社会化等级认定,是有利于促进技能人才成长、有利于弘扬工匠精神,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的制度改革。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相关遴选工作。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作为职业资格制度改革,鉴定机构职能转变的重要抓手,为鉴定中心有序退出技能人员水平评价具体认定工作打好基础,指导本地区评价机构建立完善机构设置和评价管理制度,大力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二)广泛宣传,严格遴选。各市人力社保部门要正确宣传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工作,认真做好退出目录前后的衔接工作,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各市要结合技师学院已备案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情况,按照同职业同地区原则上不超过3家的要求,严格把关、层层遴选、好中选优、宁缺勿滥,切实将符合条件、社会评价优秀、契合当地产业发展和技能人才评价需要的社会培训评价机构遴选推荐上来。请各市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首批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名单报省技能鉴定中心。
(三)加强指导,定期评估。浙江省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试点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备案名单公布后,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质量督导,督促试点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确保等级认定质量。试点期间,各市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结合等级认定开展情况,出具督导评估报告。试点结束后,省、市人力社保部门将组织采取交叉评估、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试点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面向社会开展评价工作;评估不合格的,取消试点资格,并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建设网及时公布、调整试点单位备案名单。
六、联系方式
(一)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陈中杰
电话:(0571)87053147
(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联系人:陈彬斌
电 话:(0571)85211850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50号6楼
附件:1.浙江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标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