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试院〔2020〕4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自考全日制助学院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办考〔2008〕171号)精神,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继续开展自考全日制助学的所属院校2019年度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评估,在评估基础上,核定浙江师范大学等33所院校2020年自考全日制助学招生计划10942名,现予公布。
各校要在核定的招生计划限额内,根据学校的师资力量和教学、住宿条件等情况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办学地址和条件等要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和宣传资料公布前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学校专业计划生源不平衡时,可在征求学生意见后自行调整。如果突破核定的招生计划,要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要严格遵守独立自主办学原则,不得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不得转让办学权。要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不得通过中介或非本单位人员招生,不得以高额的招生工作经费挤占正常的教学、学生生活保障经费,坚决杜绝违规招生和恶意竞争情况的发生;不得向考生承诺毕业年限。如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各校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断健全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有效防范校园安全事故。要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完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案,强化责任担当,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始终把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实现疫情防控和事业发展“两手抓、两手硬、两战赢”。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20年6月22日